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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中央確定明年審計十重點 高度關注財政金融風險

2012-12-25 09:31 來源: 瀏覽:650 評論:(0) 作者:余凡

據新華社電 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24日部署了明年審計工作十項重點。其中,把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lián)系群眾“八項規(guī)定”情況作為經濟責任審計重要內容,關注可能出現的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項目反彈,加強保障房等民生項目審計,健全審計整改報告和督查制度等,尤為引人注目。

這十項重點是

——加大對中央重大經濟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貫徹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力度。及時發(fā)現和糾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為。

——加大對重大違法違規(guī)、經濟犯罪和腐敗問題查處力度。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重大問題堅決查深查透、如實報告、依法處理,對犯罪分子絕不手軟。

——加大對權力運行監(jiān)督和制約力度。將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相關要求情況作為經濟責任審計重要內容。

——加大對經濟社會運行中突出矛盾和潛在風險的揭示力度。高度關注當前發(fā)展面臨的經濟增速放緩與產能相對過剩矛盾加劇、經濟發(fā)展需求與資源環(huán)境約束問題突出、財政金融領域潛在風險增加等情況,關注可能出現的“兩高一資”反彈、地方政府性債務等風險隱患。

——加大對資源節(jié)約和環(huán)境保護情況審計力度。加強對主體功能區(qū)規(guī)劃實施、節(jié)能減排政策執(zhí)行,以及資源管理利用及重點區(qū)域環(huán)境治理情況的審計。

——加強對“三農”、社保、教育、醫(yī)療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項目審計力度。揭示和反映政策落實不到位、目標未實現及資金分配不合理、管理不嚴格、制度不完善等問題。

——加大績效審計力度。揭露和查處違背國家產業(yè)政策和結構調整方針、嚴重鋪張浪費、財政資金損失、國有資產流失、重大資源毀損及效益低下等問題。

——加大對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問題揭示力度。揭露和查處經濟運行中徇私枉法、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等問題。

——加大對審計信息和整改情況依法公開力度,落實整改主體,提出整改期限,公告整改結果。

——加大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揭示問題、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議的力度。

立法風向

據新華社電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提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修訂草案。其中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關于征地補償刪除“30倍”上限,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的內容,旅游法草案關于公益性文化場館逐步免費開放的內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關于城鎮(zhèn)實施計劃生育的老年人享受國家扶助的內容引人注目。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征地補償刪除“30倍上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說:“當前最突出的問題是在征地補償工作中存在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補償辦法存在缺陷,標準偏低且規(guī)定過死,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保障不足。”宋大涵表示,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guī)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強調,要細化并嚴格征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征地行為的約束,保證被征地農民在征地批準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堅持“先補償安置,后實施征地”;明確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guī)征地行政問責制度,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商標法修正案

惡意搶注、“傍名牌”不予注冊

備受關注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與他人具有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商標存在,而將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申請注冊的,不予注冊。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侵權賠償額上限提高到100萬元

修正案草案擬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增加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提高侵權賠償額。其中懲罰性賠償為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無法查清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聲音、顏色也可注冊為商標

為進一步方便商標申請人注冊,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可以申請注冊商標的新要素,規(guī)定聲音、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單一顏色等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同時,草案明確了“一標多類”申請注冊商標的新方式,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

落實勞務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一些企業(yè)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有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企業(yè)福利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相比差距較大。因此,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合同及協(xié)議要應當符合同工同酬的規(guī)定。

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

實施計生的城市老年人可享國家扶助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2004年以來我國對農村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給予一定獎勵,“十二五”期間計劃將這項措施惠及城市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建議在本法中對此予以體現。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建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增加相關規(guī)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旅游法草案

公益性文化場館應逐步免費開放

旅游法草案一審稿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建議,應明確規(guī)定公益性文化場館等應逐步減免門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因此建議增加規(guī)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依法需要保護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公務活動不應屬于旅游活動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草案規(guī)定的旅游定義范圍過寬,一些活動如探親訪友、參加會議及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等不應屬于旅游活動,同時,將參加會議等公務活動定義為旅游還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誤解。因此,修改后的草案二審稿中,旅游活動指我國境內的和在我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休閑、游覽、度假等形式。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正案

非公開發(fā)行股票不納入基金法

修訂草案三審稿重新界定了適用基金法的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證券投資范圍,私募基金投資非公開發(fā)行股票不納入基金法。

分析人士說,這意味著私募基金現有的監(jiān)管格局沒有改變,私募基金投資公開發(fā)行的股票由證監(jiān)會監(jiān)管,投資非公開發(fā)行的股權或股票仍然由國家發(fā)改委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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