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 能源審批放權16項

2013-05-17 10:26 來源: 瀏覽:1269 評論:(0) 作者:余凡

昨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的117項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公布,其中,涉及能源、化工的審批權取消9項,下放7項,涉及部門包括國家發(fā)改委、能源局和商務部。

  “都放開了。”一位能源企業(yè)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感嘆。

  能源審批“割肉”

  涉及審批權取消和下放的能源項目中,兩項屬于國家能源局,分別是電力用戶向發(fā)電企業(yè)直接購電試點及電力市場份額核定。

  電力行業(yè)內人士對本報記者說,直購電試點從出臺以來執(zhí)行得并不好,輸配電成本沒有最終核定,沒有有效的電價機制,直購電交易量非常少。

  除了國家能源局取消的上述兩項審批權,油氣、電力、新能源、化工、電網、油氣管網等多方面的審批權此次也被取消和下放。

  值得關注的是,企業(yè)投資日產300噸及以上聚酯項目、投資乙烯改擴建項目、投資對苯二甲酸(PTA(7730,-6.00,-0.08%))、甲苯二異氰酸酯(TDI)項目及對二甲苯(PX)改擴建項目核準權也將取消。

  其中PX項目的擴建核準權取消,因為正在熱議中的云南PX項目而廣受關注。據記者了解,核準權取消只是取消了發(fā)改委這一流程的審批權。

  隆重資訊化工行業(yè)分析師李楠認為,取消了核準權,環(huán)境測評、可行性報告、土地等報告還在,短期內不會引起PX項目大規(guī)模上馬。她預計,因為國內輿論反對,疏導工作不到位,在PX產品供需不均衡的情況下,國內市場50%的PX都需要進口,可能促使PX項目向周邊地區(qū)轉移。

  此外,企業(yè)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投資分布式燃氣發(fā)電項目、投資燃煤背壓熱電項目、投資風電站項目、交流電網工程、投資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內新增年生產能力低于120萬噸的煤礦開發(fā)項目、投資非跨境跨省的油氣輸送管網項目核準權下放給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這意味著,地方投資主管部門在地方相關項目上幾乎享有全權,“等于中央讓渡權力給地方。”上述企業(yè)人士稱。

  油氣對外合作合同審批取消

  此前由商務部審批的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對外合作合同也將取消審批。此外,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權將由國家工商總局下放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某油企高管昨天對本報記者表示,取消合同的審批程序對企業(yè)來說是好事,未來企業(yè)在與外企簽訂合作合同的時候,就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權,不再需要考慮審批的難度。但對已經簽訂、等待審批的對外合作合同來說,應該還是需要審批。

  商務部研究院跨國公司研究中心主任何曼青對取消審批表示歡迎。“除了一些重大、敏感項目外,企業(yè)應該是比政府更了解情況的,他們簽訂合同時肯定會很謹慎,應該有一定的自主權。取消審批可以減少政府干預,提高市場化水平,有利于引進外資。”

  不過,盡管油氣對外合作合同的審批取消了,但油氣對外合作的專營權仍未改變,而且油氣領域對外開放的尺度可能并沒有實質性的放寬。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規(guī)定,除了合同需要商務部審批外,對外合作開采油氣的區(qū)域、合作模式、作業(yè)方式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都要受到相關部門的監(jiān)管和限制。

  能夠與外國企業(yè)談判、簽訂、執(zhí)行合作開采油氣資源合同的仍然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極少數國企,民營企業(yè)仍被關在門外。此外,國內常規(guī)油氣開發(fā)區(qū)塊絕大多數都已經劃分完畢,技術上和資金上可能都不太需再與外資進行合作。

  廈門大學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微博]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取消合同審批減少了對外合作的程序,但相關的監(jiān)管并沒有完全放開,尤其是在常規(guī)油氣開發(fā)領域,對外合作的空間將很難有擴大的可能。在頁巖氣等非常規(guī)油氣領域,對外開放的力度可能會進一步加大。

  隱秘的審批權

  國家發(fā)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事發(fā)后,對于能源審批權的關注急速升溫。劉鐵男被指在項目審批上一言堂,與地方政府積累了矛盾。

  從取消和下放的審批權看,發(fā)改委和能源局確實握有很多審批權。兩部委涉及的審批權,多數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04〕20號)設立,并配有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審批權下放給地方政府后,如何約束地方的投資沖動和行為,也是一個問題。目前正值地方政府財力不濟,加之地方政府多不如中央政府規(guī)范,有可能引起地方政府大上項目,并在過程中引起群體沖突。

  一位地方官員稱,在涉及油氣管網、電網項目審批中,省(區(qū))內的線路一般問題不大,以風電為例,送不出的風電都是因為涉及跨省區(qū)線路建設協(xié)調不過來,造成“窩電”、“棄風”等現(xiàn)象。

  油氣管網省區(qū)內支線管網一般當地都有積極性建設,不過上述官員稱,取消和下放能源項目的審批權總體顯示了中央的決心和態(tài)度,相信隨后會繼續(xù)“簡政放權”。

但審批權下放和取消后,就斷定能源領域將對民資和社會資本開放并不現(xiàn)實。上述地方官員稱,上項目的公司將減少到部委“跑項目”的頻率,但只要涉及政府部門,還是要防止以變種形式形成變相審批權,投資也會不順暢,“核準”的名字取消了,不等于附著的權力全部消失了。

  除此之外,在能源領域存在很多不以審批權形式存在的障礙。比如,進口石油需要拿到煉廠的“排產表”等,都是類行政權力的限制,客觀上也阻礙了投資。

  本報記者詢問上述能源企業(yè)人士:“你統(tǒng)計過你們一個項目要經過多少審批,蓋多少章嗎?”

  他的回答很模糊:真沒統(tǒng)計過,只知道很多,花很多時間跑項目。至于隱形的審批權,他認為近期完全清理的難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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