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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無自營資格券商將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2013-08-27 01:12 來源: 第一財經(jīng)日報 瀏覽:410 評論:(0) 作者:開拓者金融網(wǎng)

  羅文輝

  上周五,證監(jiān)會網(wǎng)站公布了《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指引》(下稱《指引》)。

  相比上月12日證監(jiān)會向社會發(fā)布的公開征求意見稿,《指引》第二條“不具備證券自營業(yè)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其自有資金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已刪除了之前可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內容。即無自營資格的券商將不得以自有資金參與股指期貨的套保交易,更不用說參與股指期貨的套利及投機交易。

  國泰君安期貨的研究員張晟暢在點評《指引》中的上述微妙變化時稱,近期金融市場發(fā)生的風險事件,尤其光大證券(601788,股吧)“8·16烏龍指”事件,引起了監(jiān)管部門的高度重視。而不允許無自營資格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等修改意見,他相信這與上述風險事件有關。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要求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形成相關制度,制度經(jīng)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實行,董事會決議報備當?shù)刈C監(jiān)局,而《指引》要求相關制度本身而不是董事會決議要報備當?shù)刈C監(jiān)局。

  且在《指引》中添加了壓力測試要求,即“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壓力測試機制,及時根據(jù)市場變化情況對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情況進行壓力測試,并建立相應的應急措施”。

  《指引》還取消了證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資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當“測算客戶的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基礎知識”的環(huán)節(jié)。

  不過,張晟暢認為,《指引》仍在整體上維持了征求意見稿松綁證券行業(yè)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基調。這包括不再限制具備證券自營資格的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交易目的;降低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風險資本準備比例要求;降低證券公司計算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合并額時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的折算比例等。

  但令人遺憾的是,證監(jiān)會雖于上月中旬同時公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指引(征求意見稿)》,卻未能在上周五同步公開公募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指引的正式文本。這不禁令人聯(lián)想,國債期貨下月初推出之時,獲準參與其交易的首批特殊法人機構將很可能只有證券公司,而公募基金、銀行、保險(放心保)、信托或均將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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