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 券商獲國債期貨“入場券”

2013-08-24 02:53 來源: 證券日報 瀏覽:623 評論:(0) 作者:開拓者金融網(wǎng)

  券商參與國債期貨必須健全風險監(jiān)控系統(tǒng)

   侯捷寧

  隨著國債期貨的推出日益臨近,券商已拿到了參與國債期貨的入場券。23日,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布《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指引》(下稱“指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引明確,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當具備熟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專業(yè)人員、健全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動態(tài)風險監(jiān)控系統(tǒng),確保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據(jù)了解,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或受托管理資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適用指引。不具備證券自營業(yè)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其自有資金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同時,指引明確,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當制定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相關制度,包括投資決策流程、投資目的、投資規(guī)模及風險控制等事項。

  指引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壓力測試機制,及時根據(jù)市場變化情況對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情況進行壓力測試,并建立相應的應急措施。在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時,應當制定詳細的投資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證券公司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在套期保值方案中明確套期保值工具、對象、規(guī)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內容。

  指引明確,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有關規(guī)定申請交易編碼;二是應當根據(jù)《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對已被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占用的交易保證金按100%比例扣減凈資本;三是應當對已進行風險對沖的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分別按投資規(guī)模的5%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對未進行風險對沖的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分別按投資規(guī)模的2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四是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貨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的15%計算,國債期貨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總額的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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